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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新闻

东莞亲子司法鉴定中心(国权基因)
发表时间:2021-06-08     阅读次数:     字体:【

网友咨询:我可以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亲子鉴定吗?

网友问:我是一家大建筑公司海外分部的技术工程师,常年在国外工作,只有每年春节时才能回家跟老婆儿子团聚。这一年,我的儿子8岁多了,但是性格,相貌一点也不像我,我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想做亲子鉴定。本人私下打听,说是亲子鉴定不是想做就能做的,必须要打官司,有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人家才给做,请问是这样吗?如何才能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亲子鉴定,弄清楚儿子到底是我还是我?


律师答:亲子鉴定不一定非得打官司,亲子鉴定又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

个人亲子鉴定是鉴定机构对个体遗传基因进行生物学鉴定,在取样环节,不需要公检法出具委托书,也不完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及同意书,只作为鉴定亲缘关系的依据,而且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准确性及司法鉴定结果一致。

司法亲子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技手段或专业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是我国的一项主要法律鉴定制度。特别是要如何申请亲子鉴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可以向鉴定中心咨询。

二、亲子鉴定是否可以作为私下做亲子鉴定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是不行的,因为私下做亲子鉴定不能保证样本的准确性,鉴定程序和亲子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合法的,而且对方当事人并不认可。建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程序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作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才真实可信。并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

三、做“亲子鉴定”是否合法?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但不存在此种主张。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另一方无相反证据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四、拒绝做亲子鉴定有何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人们对直系血亲有了更多的关注,并常常对亲子关系产生争议。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双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法官确认亲子关系时,需借助科学的DNA亲子鉴定技术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准确,但是,有的当事人一方出于利益的考虑,拒绝做亲子鉴定。在亲子鉴定被拒后,人民法院能否认定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以下是关于这一问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2条:

夫妇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请求成立。

该司法解释将在审判实践中被灵活化运用。真正的血缘关系不是亲子关系所能决定的,而是从亲子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等原则出发。对提出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当事人来说,其要求是否支持不能机械地以本司法解释第2款进行简单处理。对有迫切抚育需要的未成年人,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之规定,对其亲子关系作出判决,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那些要求认领已经跟随母亲另一类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是亲生子女的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本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考虑是否已由继父通过法律程序领养未成年子女,以及申诉人是否因虐待而遗弃子女,等等因素,决定是否对未成年子女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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